前條之網路互連協議,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網路互連之雙方業務種類。 二、網路互連傳輸鏈路提供者。 三、網路介接點接續原則及服務品質規定。 四、網路互連之介面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 五、雙方網路規劃,包括訊務預測、網路設計更改之通知期限、接續完成率之改善及互連傳輸電路頻寬增減之處理方式。 六、網路互連費用。 七、接續費之計算方式、鏈路費及轉接接續費、帳務處理、帳務處理費用之分攤、帳務之核對及錯帳之更正以及其他攤帳有關事項。 八、用戶通信費之收取。 九、爭議處理程序。 十、協議書內容增修、終止等有關事項。 十一、有關資料保密及雙方免責範圍之事項。 十二、如有共用場所者,與場所共用有關之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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