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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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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議書。
  2. 2.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網路間之長途通信外,二家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之通信,需經由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轉接者,其網路互連協議,應由相關第一類電信事業共同協商,並共同簽訂協議書。
  3. 3.未依前項規定共同簽訂協議書者,電信事業不得收、送需透過轉接之話務。
  4. 4.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簽訂完成之互連協議書,應於一個月內由各方業者以書面報請本會備查。
  5. 5.本會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所簽訂互連協議書之一部或全部。但得依業者要求,不公開互連協議書中專利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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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利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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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議書。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