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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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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
  2. 2.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以書面向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
  3. 3.下列網路介接點為技術可行點: 一、市內交換機。 二、市內彙接交換機。 三、長途交換機。 四、國際交換機。 五、專用彙接交換機。 六、信號轉送點。 七、交換中心之交接點。 八、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
  4. 4.評估技術可行性,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考慮網路互連有無損害電信網路安全性或可靠性之虞。 二、不得以空間、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之理由。
  5. 5.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得依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要求,於第三項所定技術可行點以外設置網路介接點,並得按實際之成本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情況,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文第1項規定,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可以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第2項則規定了市場主導者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的相關要求,包括設置網路介接點的技術可行點等。第3項則列舉了技術可行點的類別,並對評估技術可行性提出了原則。第4項規定了評估技術可行性應遵循的原則,包括考慮電信網路安全性和可靠性,並且不得以空間、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的理由。最後,第5項規定了市場主導者可以根據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的要求,在技術可行點以外設置網路介接點,并可以按實際的成本收費。 這些規定主要針對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的安排和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幫助管理者更好地進行協商和安排,同時也可以保障電信網路的安全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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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網路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