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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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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2. 2.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互連協商或執行網路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網路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以確保該資訊不被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使用。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且其約定未違反法規規定者,從其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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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別待遇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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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