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使用臨時電臺,應於預定設置使用日十日前檢具臨時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經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指配臨時電臺呼號。
- 臨時電臺設置使用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 第一項申請臨時電臺者,以使用取得業餘電臺執照之業餘無線電機設置者為限。
- 申請人為第一項申請時,應副知主管機關。
- 第一項臨時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業餘電臺所屬者姓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電臺呼號、資格級別、聯絡電話及住居所地址。 二、擬使用臨時電臺呼號、使用頻率、發射功率、發射方式、操作期間、設臺地點及原業餘電臺執照號碼。 三、設置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