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根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七八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組織法並自公布之日施行。根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2 條所規定的主管機關由此可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具有管理業餘無線電的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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