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餘無線電人員於初次建立通信或通信完畢時,應報明其業餘電臺呼號,通信中至少每隔十分鐘應報其業餘電臺呼號一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