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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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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餘無線電人員利用業餘電臺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時,應使用下列規定之數據碼操作模式: 一、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建議書 CCITT F.1,Division C 所定義之No.2五單位起止國際電報字母碼(即鮑多碼 BAUDOT 碼)。 二、國際無線電諮詢委員會建議書 CCIR 476-2(1978)、476-3(1982)、476-4(1986) 或 625(1986)所規定之七單位碼(即 AMTOR 碼)。 三、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建議書 CCITT T.50 所定義之 No.5 國際字母碼或美國國家標準協會所定義之X3.4-1977或國際標準組織之國際標準ISO646(1983),及CCITT建議書T.61(馬拉加-拖里模里 1984) 所提供而擴充之七單位碼(即 ASCII 碼)。 四、J2D 類數據通信。
  2. 2.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數據碼之操作模式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應確實符合電信監理法規之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業餘無線電人員採行以下措施: 一、停止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數據碼操作模式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 二、禁止傳送任何擴充指令之數據碼。 三、保存所有數據發射通信之轉碼資訊或原始碼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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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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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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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利用業餘電臺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時,應使用下列規定之數據碼操作模式: 一、國際電報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