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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僅能傳送超過頻率五十百萬赫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
  2.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需傳送頻率五十百萬赫以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3.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其作業違反規定或產生妨害性干擾時,應即停止發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重新發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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