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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推廣或教育活動目的,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一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
  2. 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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