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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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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分報請驗證機關(構)備查。
  2. 2.前項設備經擴充其通信介面時,於不影響原審驗合格之通信介面功能者,得僅對擴充部分辦理審驗。
  3. 3.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經修正時,原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應依修正後之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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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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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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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