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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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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與公眾電信網路之終端點介接,並以光或電磁波方式進行通信之設備。 二、型式認證: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按電信終端設備之廠牌型號,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經本會認可委託之驗證機構(以下合併簡稱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之程序。 三、符合性聲明: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聲明其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第五條規定,並備妥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構)完成登錄之程序。 四、系列產品:指不改變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之輸出功率、調變技術、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技術規格、設計性能,且其通信介面、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性能、實體形狀及材質相同之其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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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與公眾電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