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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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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
  2. 2.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由本會訂定公告之。
  3. 3.前項技術規範之內容,應包含檢驗項目與標準,並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電信終端設備連接使用時,應確保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正常的介接。 五、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六、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4. 4.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檢驗項目、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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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4 條規定:「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