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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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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
  2. 2.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得申請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
  3. 3.自用電信終端設備,由自用之個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申請審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認證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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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