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前,得命申請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者未依規定籌設或未依核可之計畫完成籌設者,主管機關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籌設同意。
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主管機關在發給籌設同意書前,有權要求申請者繳交履行保證金。如果申請者未依規定進行籌設,或是未按照核可的計畫完成籌設,主管機關可以不退還履行保證金的一部或全部,甚至可以廢止籌設同意。 這項規定得到了行動通信業務競標作業要點的支持,根據第五點第三款第二目的規定,申請者押標金不得低於報價百分之一,並應以受款人為本局的國內銀行本票繳交。在「押標金不得低於報價百分之一」這個條款中,可以看到對於繳交金額的具體要求。根據前述的例子,雖然某公司繳交的押標金記名支票漏記「禁止背書轉讓」,但因為對該支票的真實、信用及效力並無影響,且主管機關實際持有該支票,因此沒有影響到主管機關受領押標金的權益,也達到了繳納押標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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