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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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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籌設期間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之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及發系統架設許可: 一、頻率指配申請表。 二、系統架設許可申請書。 三、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五、系統建設計畫:含系統架構、建設設備名稱、數量及時程。 申請人無法於籌設同意期間內完成前項所定事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 申請人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最低資本額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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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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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通訊監察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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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籌設期間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之登記,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