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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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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如下: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五年。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二年。 三、行動數據通信業務:二年。 四、無線電叫人業務:三年。 五、行動電話業務:三年。 申請人取得架設許可後,應於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內依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建設計畫建設其行動通信系統,其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附具理由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建設。申請展期建設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系統架設許可。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而申請展期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期,不受前項展期期間之限制。 未依規定請領系統架設許可者,不得設置行動通信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經營者建設前條第二項第五款系統建設計畫以外之後續網路,應檢附系統建設設備名稱及數量清單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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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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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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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如下: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五年。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二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