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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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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經營者之行動電話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建築物時,經報請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或經營者之行動通信系統網路內之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自行建設。 前項建設之電路如為微波鏈路,其頻率指配及電臺架設許可等事項,依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為衛星鏈路,其頻率指配及電臺架設許可等事項,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申請人或經營者在行動通信系統網路內的銜接機線設備的電路,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自行建設。如果建設的電路是微波鏈路,則其頻率指配及電臺架設許可等事項,依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如果是衛星鏈路,則相關事項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 例子:在一座建築物內建立行動通信系統時,如果申請人或經營者希望自行建設銜接機線設備的電路,需要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並且根據規定,如果所建設的電路是微波鏈路,則需遵守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法規
  •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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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或經營者之行動電話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