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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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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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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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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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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