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依其申請經營本業務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但事業計畫書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或逾越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者,不得為之。 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涉及競標相關規定不得變更外,其中所載營業項目、通訊型態、電信設備概況、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預定開始經營日期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有關財務結構、技術能力、發展計畫、人事組織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其計畫書內容之變更,應不影響原計畫書所載之履行保證金或其他責任。 主管機關應就經營者所提報之事業計畫執行情形定期評鑑,評鑑不良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第二項之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