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申請人或經營者應依其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初期之頻率需求申請指配頻道。但首次申請指配之頻道數最多以十二個頻道為限。 每一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經營者使用之頻率總數,以二十個頻道為限。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