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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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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每個頻道之承載標準如下: 一、頻道間隔為十二‧五千赫者,為五○○部行動臺。 二、頻道間隔為二十五千赫者,為八○○部行動臺。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二年內,其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須達前項規定百分之三十以上。自第四年起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須達前項規定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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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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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規定:「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每個頻道之承載標準如下: 一、頻道間隔為十二‧五千赫者,為五○○部行動臺。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