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每個頻道之承載標準如下: 一、頻道間隔為十二‧五千赫者,為五○○部行動臺。 二、頻道間隔為二十五千赫者,為八○○部行動臺。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二年內,其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須達前項規定百分之三十以上。自第四年起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須達前項規定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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