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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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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兆赫頻段:五一○‧四八七五至五一二‧九七五○兆赫及五二六‧九八七五至五二九‧四七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二、八○○兆赫頻段:八一二兆赫至八一三‧五兆赫及八五七兆赫至八五八‧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頻道群組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一。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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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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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