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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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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兆赫頻段:五○七‧四五○○至五○九‧九三七五兆赫及五二三‧九五○○至五二六‧四三七五兆赫。頻道間隔為一二‧五千赫。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八○○兆赫頻段:八一○‧五至八一二兆赫及八五五‧五至八五七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頻道群組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條的解釋,該法規規定了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的頻段分配和營業區域劃分。根據法規,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的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頻段有具體的使用頻率和頻道編號。此外,營業區域根據法規分為北區、中區、南區和全區,各自包括特定的縣市範圍。 在這個情況下,我不知道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條的相關信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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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