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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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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三、使用者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條件。 四、經營者受廢止特許處分、暫停或終止其營業,足以對使用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使用者之賠償方式。 五、因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六、對使用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七、其他服務條件。 營業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 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應載明第二項各款事項,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且不得違反電信法令及營業規章之規定;變更時亦同。 經營者應依報經核定實施之服務契約範本,與使用者個別訂立服務契約。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經營者與其使用者間服務契約範本之變更或修正,應於實施前以媒體公告其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8條,經營者應訂定公平合理的服務條件,包括提供服務的項目、服務收費標準、使用者基本資料利用限制、經營者受特許處分時對使用者的賠償方式等。如果營業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主管機關有權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此外,營業者與使用者間的服務契約範本也應包含相關事項,并且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8條所述的服務條件,經營者應確保服務契約範本中包含所有相關事項,並且當有變更或修正時,需要在實施前以媒體公告其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廢止名詞
  • 錯誤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核定名詞
  • 電信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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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8 條規定:「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