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收繳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根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83條,申請經營本業務者需按照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並根據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主管機關收繳的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範例:根據這條法規,申請經營行動通信業務的業者需要支付各項費用給主管機關,包括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並且主管機關需要依照預算程序收取這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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