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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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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提供測試報告: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三、器材樣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 四、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六、光碟片,包含申請書及第一款至第五款電子檔。
  2. 2.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申請書及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3. 3.第一項測試報告應由檢驗機構或他國國家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該國等同我國技術規範規定出具。測試報告內容應符合第七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這部分的說明超出了我的能力範圍。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名詞
  • 第七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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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