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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證明: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器材樣品檢驗報告。 五、器材樣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 六、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八、光碟片,包含申請書及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
  2.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申請書及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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