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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填具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器材及文件正本或影本向本會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本會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三、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四、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審驗之器材於核發審驗合格證明時發還,其餘文件由本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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