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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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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
  2. 2.經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如變更其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重新申請審驗。
  3. 3.變更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一、僅變更天線、外觀、附屬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或廠牌、型號。 二、不變硬體規格、廠牌及型號,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或頻道數。
  4. 4.變更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射頻模組(組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一、射頻模組(組件)增列適用平臺。 二、射頻模組(組件)不變動原射頻性能之調整。 三、不變硬體規格、廠牌及型號,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或頻道數。
  5. 5.依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者,應以書面敘明該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性,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
  6. 6.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僅變更外觀,經原驗證機關(構)同意者,得不申請重新審驗。
  7. 7.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依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者,不變硬體規格、廠牌及型號,僅以韌體或軟體改變發射功率、頻率範圍或頻道數,驗證機關(構)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時,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
  8. 8.經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技術規範修訂審驗相關章節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訂後之技術規範明定實施期限者,依實施期限,申請重新審驗。 二、修訂後之技術規範未明定實施期限者,應於技術規範修訂後二年內,申請重新審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3條的規定,對於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的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如果變更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除非另有規定,都應重新申請審驗。 例如,根據該法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的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都必須分別申請審驗。這意味著在產品規格相關變更時,需要重新審驗並取得相應的認證才能合法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不過就第5條的情況而言,如果符合特定的情形,則可以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並且需要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並提出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的差異性。 參考資料來源:《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修正稿》 這些法條的內容強調了對於射頻器材的審查和認證程序,並根據產品型號的不同進行規範和流程的安排。

  • 認證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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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3 條規定:「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經取得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