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3條的規定,對於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的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如果變更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除非另有規定,都應重新申請審驗。 例如,根據該法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不同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或射頻性能的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都必須分別申請審驗。這意味著在產品規格相關變更時,需要重新審驗並取得相應的認證才能合法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不過就第5條的情況而言,如果符合特定的情形,則可以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並且需要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並提出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的差異性。 參考資料來源:《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修正稿》 這些法條的內容強調了對於射頻器材的審查和認證程序,並根據產品型號的不同進行規範和流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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