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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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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2. 2.審驗證明登載事項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 一、製造商變更或新增。 二、申請者變更名稱或地址。 三、申請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審驗證明。
  3. 3.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者:換(補)發申請書、器材委託生產相關證明文件及器材符合技術規範之聲明書。 二、前項第二款者:換(補)發申請書、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前項第三款者:換(補)發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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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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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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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0 條規定:「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審驗證明登載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