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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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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
  2. 2.驗證機關(構)辦理前項抽驗之器材應由市場購買,並得檢具相關購買證明向取得審驗證明者請求支付購買費用,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拒絕。但市場無法購樣者,得限期要求取得審驗證明者無償提供。
  3. 3.驗證機關(構)辦理第一項器材抽驗需特殊測試軟體、特殊治具、檢驗報告、測試報告或審驗相關資料者,取得審驗證明者應無償協助或提供。
  4. 4.前二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必要之特殊測試軟體、特殊治具於驗證機關(構)測試完成後,得由取得審驗證明者領回。
  5. 5.檢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不符合第四條規定者,應檢附檢驗報告,未檢附者,不受理其檢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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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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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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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1 條規定:「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驗證機關(構)辦理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