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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
  2. 驗證機關(構)辦理前項抽驗之器材應由市場購買,並得檢具相關購買證明向取得審驗證明者請求支付購買費用,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拒絕。但市場無法購樣者,得限期要求取得審驗證明者無償提供。
  3. 驗證機關(構)辦理第一項器材抽驗需特殊測試軟體、特殊治具、檢驗報告、測試報告或審驗相關資料者,取得審驗證明者應無償協助或提供。
  4. 前二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必要之特殊測試軟體、特殊治具於驗證機關(構)測試完成後,得由取得審驗證明者領回。
  5. 檢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不符合第四條規定者,應檢附檢驗報告,未檢附者,不受理其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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