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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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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2. 2.前項合併存續者應依經核准之用戶權益保障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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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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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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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12-2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核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