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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2. 前項合併存續者應依經核准之用戶權益保障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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