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12-1條的解釋如下: 第一項規定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時,應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表示在合併前,應提交核准文件,並且需要有主管機關的批准。 參考資料為《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根據該條例,第一項規定的內容是要求經營者在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提交合併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符合法規要求的程序,並且確保合併事業的合法性。 舉例:某電信業者A与另一家電信業者B計畫合併,根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12-1條的要求,他們需要一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個例子展示了規則的實際應用。 以上是針對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12-1條的釋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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