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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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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與經營者或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2. 2.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營業項目及區域。 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 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五、預定合併生效日。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 3.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者,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但其網路系統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
  4. 4.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後經營者仍存續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12-1條的解釋如下: 第一項規定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時,應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表示在合併前,應提交核准文件,並且需要有主管機關的批准。 參考資料為《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根據該條例,第一項規定的內容是要求經營者在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提交合併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符合法規要求的程序,並且確保合併事業的合法性。 舉例:某電信業者A与另一家電信業者B計畫合併,根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12-1條的要求,他們需要一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個例子展示了規則的實際應用。 以上是針對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12-1條的釋義解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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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12-1 條規定:「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