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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
  2. 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未申請換發者,經主管機關查知,得通知其申請換發。
  3.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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