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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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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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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
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
主管機關
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未申請換發者,經主管機關查知,得通知其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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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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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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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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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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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通信設備維運之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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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資通安全管理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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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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