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
  2. 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未申請換發者,經主管機關查知,得通知其申請換發。
  3.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