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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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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2.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其為獨資經營者,並記載出資人或負責人及所在地;其為合夥經營者,並記載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所在地。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3. 3.第一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網路或系統架構圖、電信設備機房建設地點、各地點建設計畫之電信設備概況。 二、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三、與國內電信事業合作者,以提供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或公用電話轉售服務經營者,應檢具與該電信事業合作協議之相關文件。 四、申請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者,應檢具與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合作協議之相關文件,協議文件內並應具體載明雙方配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及確保提供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服務之合作內容。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同意之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置計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4. 4.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得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且有關許可費、網路互連、號碼可攜、緊急電話服務之提供及其他相關義務均依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規定辦理。
  5. 5.提供利用外國 E.164 用戶號碼之網路電話服務者,以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為限。
  6. 6.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提供前項服務前,應檢具有關提供臺灣地區免費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使用外國 E.164 門號之用戶資料查方式及配合臺灣地區通訊監察作業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提供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需要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提及的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及住所,營業項目,營業區域,通訊型態,電信設備概況等。而事業計畫書則需要載明網路或系統架構圖、電信設備機房建設地點等相關事項。此外,該條還提到了一些特定情況,例如提供利用外國 E.164 用戶號碼之網路電話服務者,以及提供供免費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的相關要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院-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FromResult https://www.ncc.gov.tw/content.asp?mp=30&CuItem=1557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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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依法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