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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