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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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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三、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四、經營者經受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以致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賠償或補償方式。 五、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六、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七、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經受廢止許可、暫停或終止其營業、或變更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時,對既有用戶號碼之處理方式及其權益之保護措施。 八、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品質、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與市內網路業務語音通信服務之差異比較。 九、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明確揭露其所提供以利用外國E.164用戶號碼之所屬國所賦予該號碼用戶之權利。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服務條件。
  3. 3.經營者與用戶訂定之服務契約,應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且不得違反電信法令。如有違反,致損害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
  4. 4.虛擬行動網路服務或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經營者與其用戶訂立之服務契約,應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廢止名詞
  • 錯誤名詞
  • 揭露名詞
  • 電信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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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