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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其他電信事業電信服務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服務型態或設備之合作意向書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系統架構圖,包含機房地點、電路或頻寬安排,無網路設備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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