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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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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品質、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與市內網路業務語音通信服務之差異比較。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其路由安排比照或優於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
  3. 3.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對於一一○及一一九電話通信,應優先處理之。
  4. 4.主管機關得依技術可行性及市場競爭狀態,要求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送出緊急電話發話位址;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於實施日六個月前另行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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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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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16-2 條規定:「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