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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2.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前十五日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申請復業者,其暫停經營之業務視為終止。
  3. 第二類電信事業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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