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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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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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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報請
主管機關
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前十五日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申請復業者,其暫停經營之業務視為終止。
第二類電信事業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
廢止
其許可。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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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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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通信設備維運之管理 §2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資通安全管理 §31-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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