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專線,供作用戶與網路間及網路內部節點間連接之用,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其用戶提供非公司內部間之通信服務。 二、為其用戶提供受信端再轉接之通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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