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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構成公司內部間通信之通信鏈路,其發信端與受信端應至少一端經由專線介接;其一端經由公眾電信網路介接者,應經由經營者網路節點之確認程序,始得提供通信服務。
  2. 前項確認程序,經營者應於申請許可經營時,於事業計畫書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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