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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至少保存其用戶基本資料至契約終止後一年。
  2. 前項用戶基本資料,包括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之名稱與地址、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公司內部撥號計畫及用戶與業者網路連接之專線電路編號等。
  3. 如用戶之公司內部關係為其關係企業時,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檢具用戶名稱、地址及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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