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進行逐條釋義。根據這項法規,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在契約終止後應至少保存其用戶基本資料至一年,包括公司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之名稱與地址、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公司內部撥號計畫及用戶與業者網路連接之專線電路編號等。如果用戶之公司內部關係為其關係企業時,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檢具用戶名稱、地址及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來自於通訊保障監察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該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這項法規的範例可參考涉及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所產生之通信紀錄的相關規定,例如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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