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登錄及保存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及通信紀錄資料。
- 前項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於經營期間內須持續保存,通話紀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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