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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或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用戶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
  2.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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