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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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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取得及使用電信號碼。
  2. 2.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取得,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規定支付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電信號碼使用費。
  3. 3.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變更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終止營業時,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處理用戶號碼事宜。
  4. 4.申請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者,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5. 5.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終止營業或停止使用獲轉分配用戶號碼時,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用戶號碼事宜。
  6. 6.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將所獲轉分配之用戶號碼數字告知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所定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並將必要連線資訊告知各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發信網路經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法規
  •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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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取得及使用電信號碼。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