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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或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於傳送話務時,線上即時發送該通信之原始發信用戶號碼至受信端網路,並確保正確送達至受信端網路。
  2.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將來自網際網路之話務傳送至公眾交換電話網路時,應線上即時發送其向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租用之市內網路業務用戶號碼至受信端網路,並需確保正確送達至受信端網路。
  3.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傳送其未使用 E.164 用戶號碼之用戶話務至公眾交換電話網路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4.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或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不得接收或轉接未取得經營許可業者之話務。
  5. 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發信網路業者或轉接網路業者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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