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其系統與用戶間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第二類電信事業所使用的銜接傳輸電路,應當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在以下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其系統與用戶間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依照法規規定,這些情形下不需要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銜接傳輸電路。有關這條款的解釋和範例,可以參考最新的電信法規範相關的判決書或判例,以便更加準確地理解此條款的適用和實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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