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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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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其系統與用戶間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第二類電信事業所使用的銜接傳輸電路,應當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在以下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其系統與用戶間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依照法規規定,這些情形下不需要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銜接傳輸電路。有關這條款的解釋和範例,可以參考最新的電信法規範相關的判決書或判例,以便更加準確地理解此條款的適用和實際操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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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