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其系統與用戶間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其系統與用戶間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