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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
  2. 經營者取得許可執照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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